白領信貸 幫你輕鬆「稅

繳稅季節來臨,瞄準民眾的資金調度需求,銀行紛紛推出白領階級適用的信用貸款優惠專案,打著「最低利率1.88%」名號,吸引貸款戶上門、搶攻市場占有率。
近期金融機構紛紛推出信貸優惠專案,土地銀行昨(13)日推出「建國百年TOP菁英一定發發」短期信用貸款專案優惠,只要是服務於優良上市、上櫃、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、金融業、農漁會、醫院等民營企業滿六個月的正式員工,或是自行開業滿六個月,並取得本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,屬高等考試專業執照的各類技師及醫事人員等,都可享有申辦資格。

土地銀行的信貸專案,貸款期限最長為7年,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,優惠利率前3個月1.88%固定計息,第4~6個月以指標利率加1.23%機動計息,現為2.43%,第7個月起,以指標利率加1.3%計算,且不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。要特別提醒的是,辦貸款不能只看利率,還要注意其他費用。

白領信貸 幫你輕鬆「稅

繳稅季節來臨,瞄準民眾的資金調度需求,銀行紛紛推出白領階級適用的信用貸款優惠專案,打著「最低利率1.88%」名號,吸引貸款戶上門、搶攻市場占有率。
近期金融機構紛紛推出信貸優惠專案,土地銀行昨(13)日推出「建國百年TOP菁英一定發發」短期信用貸款專案優惠,只要是服務於優良上市、上櫃、興櫃及公開發行公司、金融業、農漁會、醫院等民營企業滿六個月的正式員工,或是自行開業滿六個月,並取得本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,屬高等考試專業執照的各類技師及醫事人員等,都可享有申辦資格。

抵押權應就其擔保之債權課徵遺產稅

 抵押權應就其擔保之債權課徵遺產稅
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,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
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,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,是抵押權係為擔
保債權而存在,按其性質屬於物權而非債權,故遺產稅應就其實
際債權併其他財產核課,而非就抵押權登記金額課徵。
舉例說明,甲君於95 年間借款新臺幣200 元予乙君,並約定
以乙君所有土地作為擔保設定抵押,抵押權登記金額350 萬元,
甲君於該債權受清償前往生,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,應就實
際債權200 萬元併計遺產總額申報,而非抵押權登記金額350
萬元。

子女婚嫁贈與財物,若不超過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

子女婚嫁贈與財物,若不超過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
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:適逢結婚旺季,許多新人趕在農曆年前完成終身大事。父母於子女婚嫁時,各自贈與該子女財物,其價值在新台幣100 萬元以下時,不計入贈與總額,有節稅需求的父母不要忘了。該分局表示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 條第1項第7 款規定,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 萬元,不計入贈與總額,免課贈與稅。又不論有幾位子女,或於同年度結婚,每一子女結婚時,父母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於100 萬元內,免課贈與稅。舉例來說,孫父的女兒孫一美及孫二美均於同一年度結婚,就孫父來說,就可在今年度對該姊妹分別有贈與100 萬元之不計入贈與額度。所以父母若欲在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,主張不計入贈與總額,免課贈與稅時,應提供贈與契約書、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,及子女有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,以維納稅權益。

死亡前二 年內贈與配偶財產,應併入遺產課稅



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,雖免納贈與稅,倘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,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。
舉例說明,甲君於死亡前半年將名下3 筆土地申報贈與配偶,
土地公告現值為1 億3 千萬餘元,經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,免納贈與稅,過戶登記予配偶乙君嗣甲君於境外死亡,遺留財產未達課稅標準,繼承人並未辦理遺產稅申報,經查得死亡事實後,將生前贈與配偶土地,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 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,並按未申報裁處罰鍰。
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 條規定,其目的在防止納稅義務人利
用生前贈與以規避死後之遺產稅,為求稅賦公平,被繼承人死亡前二 年內贈與配偶、民法第1138 條及第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者,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應併入遺產申報。

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之投資型保單,是否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

高雄市國稅局表示,關於死亡保險給付是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
規定,民眾常有疑慮,依保險法第112 條及遺贈稅法第16 條
第9 款有關「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」之規定,其立法意旨
係指在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,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,給付其
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,主要係考量被繼承人為
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,受益人領取
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,有違保險之目的,始規定不計入
遺產總額,但並非鼓勵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遺產稅。
該局舉例,甲君在94 年投保二筆投資型保單,投資標的為
6 年期台幣保息帳戶,約定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甲君之子。
二筆保單每年須繳納保費300 萬元,惟甲君在96 年因病去世,
身故時年僅四十歲,已繳納二年保費共600 萬元。甲君繼承人
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,將該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 百餘萬元,
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。
國稅局查核後發現,甲君遺產總額達5 千多萬元,家庭富裕,
若發生不可預測事故,縱未投保任何保險,被繼承人之配偶及
子女並無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之虞,所以被繼承人在死前
短期躉繳大額保費,縱非帶病投保,惟依其投保的時程及經濟
狀況來看,其為自己理財規劃之目的甚為明確。因此,國稅局
將甲君所投保之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 百餘萬元,依實質課稅
原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
另外,由於甲君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,已將該保單價值列入
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,核屬已申報揭露,免予處罰。該案經提
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,已告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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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提醒民眾,投保理財性投資型保單,其保單價值於身故時
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,不能單憑保單上之名稱為○○壽險,
即自行認定屬人壽保險性質,而未計入遺產總額課稅,若因此
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,將遭受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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