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前二 年內贈與配偶財產,應併入遺產課稅



夫妻間相互贈與之財產,雖免納贈與稅,倘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所贈與配偶之財產,仍應併計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。
舉例說明,甲君於死亡前半年將名下3 筆土地申報贈與配偶,
土地公告現值為1 億3 千萬餘元,經核定不計入贈與總額,免納贈與稅,過戶登記予配偶乙君嗣甲君於境外死亡,遺留財產未達課稅標準,繼承人並未辦理遺產稅申報,經查得死亡事實後,將生前贈與配偶土地,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 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,並按未申報裁處罰鍰。
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 條規定,其目的在防止納稅義務人利
用生前贈與以規避死後之遺產稅,為求稅賦公平,被繼承人死亡前二 年內贈與配偶、民法第1138 條及第1140 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者,均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,應併入遺產申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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