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之投資型保單,是否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

高雄市國稅局表示,關於死亡保險給付是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
規定,民眾常有疑慮,依保險法第112 條及遺贈稅法第16 條
第9 款有關「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」之規定,其立法意旨
係指在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,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,給付其
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,主要係考量被繼承人為
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,受益人領取
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,有違保險之目的,始規定不計入
遺產總額,但並非鼓勵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遺產稅。
該局舉例,甲君在94 年投保二筆投資型保單,投資標的為
6 年期台幣保息帳戶,約定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甲君之子。
二筆保單每年須繳納保費300 萬元,惟甲君在96 年因病去世,
身故時年僅四十歲,已繳納二年保費共600 萬元。甲君繼承人
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,將該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 百餘萬元,
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。
國稅局查核後發現,甲君遺產總額達5 千多萬元,家庭富裕,
若發生不可預測事故,縱未投保任何保險,被繼承人之配偶及
子女並無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之虞,所以被繼承人在死前
短期躉繳大額保費,縱非帶病投保,惟依其投保的時程及經濟
狀況來看,其為自己理財規劃之目的甚為明確。因此,國稅局
將甲君所投保之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 百餘萬元,依實質課稅
原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
另外,由於甲君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,已將該保單價值列入
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,核屬已申報揭露,免予處罰。該案經提
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,已告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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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局提醒民眾,投保理財性投資型保單,其保單價值於身故時
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,不能單憑保單上之名稱為○○壽險,
即自行認定屬人壽保險性質,而未計入遺產總額課稅,若因此
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,將遭受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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