抵押權應就其擔保之債權課徵遺產稅
抵押權係當其債權不獲清償時,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
而提供擔保之不動產,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,是抵押權係為擔
保債權而存在,按其性質屬於物權而非債權,故遺產稅應就其實
際債權併其他財產核課,而非就抵押權登記金額課徵。
舉例說明,甲君於95 年間借款新臺幣200 萬元予乙 君,並約定
以乙君所有土地作為擔保設定抵押,抵押權登記金額350 萬元,
甲君於該債權受清償前往生,其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,應就實
際債權200 萬元併計遺產總額申報,而非抵押權登記金額350
萬元。